交付存摺印章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855號
MLDV,113,補,855,2024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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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855號
原 告 林珍枝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貴昌間請求交付存摺印章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
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
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第1項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所謂「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
之聲明,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、具體合法、適於強制執行。
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與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,應予更正。
二、被告陳貴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周曉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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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