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752號
原 告 謝榮錦
上列原告與被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假扣押登記事件,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被告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,及其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林岢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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