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634號
MLDV,113,補,634,202408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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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634號
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被 告 陳立璋
戴秋蘭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
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
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
、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
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
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
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
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
議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於民國112年6月13日
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,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贈與之債權行
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,均應予撤銷,並請求被告戴秋
蘭應將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為被告陳立璋所有,
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15
0萬8,069元,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如附表二所示為107萬6,066
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107萬6,066元
為準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,692元,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萬0
,900元,尚應補繳7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附表一:
編號 標 的 (苗栗縣頭份市自強段) 面 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㎡) 被告陳立璋持有時 權利範圍 價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2174地號土地 1,084.75 4萬3,639元 470/22099 100萬6,769元 2 1778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: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00號9樓之2)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為50萬1,300元 全部 50萬1,300元 合計 150萬8,069元
附表二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(單位為年) 年息 給付總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00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2年10月22日 113年4月12日 174/366 16% 7萬6,066元 小計 7萬6,066元 合計 107萬6,06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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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