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581號
MLDV,113,補,1581,2024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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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81號
原 告 謝菊珍
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侑芹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。
二、被告鍾侑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岢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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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