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29號
原 告 祭祀公業杜勝記
法定代理人 杜瑞焜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宏間租佃爭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
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訴之聲明(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),其內容應具體、
明確且特定。
二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
(全部)。
三、提出兩造訂定「後頂字第192號」耕地租約,並陳報原告依
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?(如係繳納實物,於原告起訴
時該實物之價額為何;如係折繳代金,則該數額為何?)
四、被告陳建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家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