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485號
MLDV,113,補,1485,2024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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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85號
原 告 郭豐竣
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家華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
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、同段682建號建物(下合
稱系爭不動產)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(全
部),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,並據此補正被告
林**、范**之人別資料。
二、被告范**、林**即系爭不動產現所有權人、前所有權人之最
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,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
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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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