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460號
MLDV,113,補,1460,2024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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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60號
原 告 盧武仁
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
梁均廷律師
被 告 林煥貴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煥貴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
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
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
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
履行買賣契約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交易價額為準即新臺
幣(下同)8,0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6,000元,扣
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28萬9,112元,尚應補繳42萬6,888元

二、被告林煥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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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