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444號
MLDV,113,補,1444,2024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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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44號
原 告 葉文輝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鴻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
裁定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全部
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
二、被告林鴻益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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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