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405號
MLDV,113,補,1405,2024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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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05號
原 告 游景旺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國梁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
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陳報被告范文煜占用原告所有苗栗縣○○鄉○○○段000000地號
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。
二、提出系爭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(全部)。
三、被告范國梁范文煜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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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