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234號
MLDV,113,補,1234,202408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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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34號
聲 請 人 熊婉君
代 理 人 陳金村律師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明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應於
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
本(全部,含他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
二、相對人洪明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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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