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194號
MLDV,113,補,1194,202408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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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94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被 告 徐達能
徐達
徐紹緯
王佩琳
徐淑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未繳足裁判費
。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
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
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,及併計至起
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;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即回復原狀
之標的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
標的即回復原狀之標的價額計算。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
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請
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,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
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,即應按遺產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
之比例計算,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
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
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
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、17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查原告請求撤銷被
告間就附表所示遺產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,因被撤銷法律
行為標的之價額,依債務人即被告徐達能之應繼分比例計算為新
臺幣(下同)1,125,532元,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581,237元
(含本金194,543元、利息384,438元、違約金2,256元)。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1,2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390元,扣
除前繳裁判費2,100元,尚應補繳4,2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附表:
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(苗栗縣通霄鎮北勢窩段)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㎡) 權利範圍 被告徐達能之應繼分比例 價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222地號土地 3,996 450元 1/5 1/4 89,910元 2 222-1地號土地 1,455 450元 1/4 40,922元 3 222-2地號土地 1,077 450元 1/5 24,233元 4 222-4地號土地 310 450元 1/4 8,719元 5 223地號土地 201 450元 1/5 4,533元 6 223-1地號土地 698 450元 1/5 15,705元 7 224地號土地 1,440 450元 1/4 40,500元 8 902-2地號土地 970 450元 1/4 27,281元 9 902-3地號土地 145 450元 1/5 3,263元 10 904地號土地 1,557 450元 1/4 43,791元 11 22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鄰00號)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示現值為2,800元 1/4 175元 12 新竹西大路郵局存簿儲金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3,306,000元 1/1 826,500元 合 計 1,125,53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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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