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
聲 請 人 吳志誠
吳昱嫻
兼 上二人
代 理 人 吳麗蓉
相 對 人 詹耀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調解事件,聲請人未繳足調
解聲請費。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權利範
圍1/2,其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31,620,
200元,應徵調解聲請費5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3,000元,尚應
補繳2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
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雅琪
附表:
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(苗栗縣卓蘭鎮新厝段) 公告土地現值 (元/㎡) 面積 (㎡) 請求移轉 權利範圍 價 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21地號土地 1,100元 1,511 1/2 831,050元 2 21-1地號土地 10,600元 128 678,400元 3 49地號土地 10,600元 2,957 15,672,100元 4 49-1地號土地 1,100元 629 345,950元 5 49-2地號土地 10,600元 45 238,500元 6 49-3地號土地 10,600元 790 4,187,000元 7 49-4地號土地 10,600元 1,952 10,345,600元 合計 31,620,2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