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034號
MLDV,113,補,1034,2024081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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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34號
原 告 沈家和
沈鈺惠
沈家興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
被 告 李春雄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請
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上約33.0579平方公
尺之地上物拆除,將土地返還原告,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
臺幣(下同)155,372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,7
00元×33.0579平方公尺=155,372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趙千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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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