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013號
MLDV,113,補,1013,2024081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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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13號
原 告 林子皓
被 告 郭大鈞

賴來源
賴翌涵

賴羽珊
賴珺婷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
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
土地及房屋,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(下同)
18,4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雅琪
附表:
編號 分割標的 (苗栗縣頭份市中華段)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部分比例 價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190地號土地 3.66 25,500元 1/100 933元 2 191地號土地 61.92 15,790元 3 192地號土地 2.19 558元 4 239建號建物 (門牌號碼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00巷00號)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現值114,500元 1,145元 合 計 18,426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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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