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苗小字,113年度,407號
MLDV,113,苗小,407,202408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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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苗小字第407號
原 告 傅芷
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
被 告 鄭又瑋
古明諺
(另案在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元,及被告鄭又瑋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、被告古明諺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三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,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 規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
二、本件為被告鄭又瑋(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、幫助洗錢罪,業 經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00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,併科罰金新臺幣〈下同〉2萬元)於111年1月27日,在苗 栗縣頭屋鄉某處,將其向臺灣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被告古明諺(所犯幫助詐 欺取財罪、幫助洗錢罪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苗金簡 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,併科罰金9萬元),又由古明 諺在新北市三重區雅格汽車旅館轉交詐欺集團使用行為所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 2 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。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   日



書記官 蔡芬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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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