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梁雅筑(兼梁家瑋之繼承人)代 理 人 蔡嘉容律師相 對 人 吳承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承緯間請求返還保證書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案件進行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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