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保證書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3年度,39號
MLDV,113,聲,39,2024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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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39號
聲 請 人 梁雅筑(兼梁家瑋之繼承人)

代 理 人 蔡嘉容律師
相 對 人 吳承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承緯間請求返還保證書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以利案件進行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岢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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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