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更生程序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47號
MLDV,113,消債更,47,2024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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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吳志忠
代 理 人 柯鴻毅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,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
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、提出
  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;債務人經法院通知,無正當
  理由而不到場,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,或拒絕提出關係
 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,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
  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、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
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,爰定期命
補正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 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 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歐明秀
               
附表:
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自民國111年5月迄今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等,應顯示未遭強制執行扣薪前之薪資數額)。若有兼職、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),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。 2 聲請人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。 3 聲請人所列自己及受扶養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,已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(即新臺幣17,076元),應說明各項支出之必要性並檢附詳細證明文件或收據,或陳明改以前開金額計算。 4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、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(請提供自111年5月起,並補登至最新)。 5 受扶養人吳金泉、余玉梅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歸戶資料清單、收入證明(如薪資帳戶存摺影本),並提出吳金泉、余玉梅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、扶養義務人親屬系統表。 6 提出受扶養人吳政宏吳升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7 聲請狀第4頁所載扶養費支出之說明,與第5頁所載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不符,請確認並陳報聲請人每月就受扶養人吳金泉、余玉梅、吳政宏吳升佑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為何?(應按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比例計算) 8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、低收入戶補助、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,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請提供自111年5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)。 9 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(車號:000-0000)現值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 10 請向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」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,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。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,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? 11 聲請人曾於109年6月間與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成立,請說明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?並提書相關證明資料。 12 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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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