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訂捐助章程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3年度,6號
MLDV,113,法,6,20240809,1

1/1頁
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6號
聲 請 人 徐毓清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慈孝教育基金會

代 理 人 陳盈如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財團法人慈孝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4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
正後條文欄所示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
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
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為必要之處分。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
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法院依
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,應徵
詢主管機關之意見,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,相對人於民國97
年11月11日報經苗栗縣政府核備設立,並經本院於109年9月
8日核准登記且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。茲相對人因應業務
需要,於113年6月12日經董事會第2屆第18次會議決議修訂
原捐助章程第14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,爰依民法第62條、第
63條規定,聲請准予變更章程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係相對人之董事長,屬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
定之利害關係人,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「修正後
條文」欄之第14條規定,乃涉及相對人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
賸餘財產之歸屬,而為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,核與
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財團法人法、民法有
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。又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,
徵詢其主管機關即苗栗縣政府就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乙
節之意見,苗栗縣政府亦函復該修訂案與苗栗縣教育事務財
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等規定尚無相違等語,有苗栗縣
政府113年7月26日府教社字第1130149352號函在卷可憑。是
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蕙附表:對照表
條次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14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,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,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,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,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 本會係永久性質,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,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,歸屬於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龍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