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親聲字,113年度,112號
MLDV,113,家親聲,112,20240809,1

1/1頁
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2號
聲 請 人 賴逢明 住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號


指定送達:苗栗縣○○市○○路0段00號(苗栗縣安好協會廖社工)

相 對 人 李威廉


李昊禹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聲請駁回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 元,此為必備之程式 ;又聲請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之聲請費者 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 同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 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30日通知命其於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,於 同年7月9日合法送達,惟聲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等情,有本 院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參,是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不 合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9   日 書記官 許慈郁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