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03號
聲 請 人 陳嘉莉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○路00
陳衍棟
相 對 人 陳垣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。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家 事事件法第97條、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非訟事件,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。此項費用, 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 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 項亦規定甚 明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陳嘉莉、陳衍棟請求相對人陳垣業減輕或免除 扶養義務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 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,該通知已分別於113 年7月4日、同年6月20日送達聲請人陳嘉莉、陳衍棟,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本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,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 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慈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