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741號
MLDV,113,司繼,741,202408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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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繼字第741號
聲 請 人 李玉霞



上列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洪兆明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酌定遺產管
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法院處理下列各款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,專
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:三、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事件,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
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
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但
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,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
,得裁定自行處理,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故法院受
理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,即得依職權或
依聲請移轉管轄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繼承人洪兆明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
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於108年3月15日死亡,其生
前最後住所為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號四樓之1」,
聲請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641號裁
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在案,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
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前揭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
在卷可稽。是本件繼承開始時,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
所,則關於本件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自應專屬臺灣臺
中地方法院管轄;從而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酌
定遺產管理人報酬,於法未合,爰依首揭規定,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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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