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610號
MLDV,113,司繼,610,202408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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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繼字第610號
聲 請 人 傅金菊


傅錦榮

傅碧
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傅金蘭於民國113年5月8日死
亡,最後住所設苗栗縣○○市○○里00鄰○○00號,聲請人為被繼
承人之繼承人,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,請准予備查等語
,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印鑑
證明等件為證。
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
卑親屬;二、父母;三、兄弟姊妹;四、祖父母。民法第11
38條定有明文。又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被繼承人確於113年5月8日死亡,其生前育有5名子女
周秀芳、周秀梅周秀貞周煌哲傅聖婷周秀芳育有子
女謝存翔、謝鎡媛,周秀梅育有子女黃郁庭周秀貞育有子
女盧柚彤,周煌哲育有子女周成育、江昕諭傅聖婷育有林
詩珆、林鼎勛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弟、妹等情,有聲請人
提出最新戶籍謄本、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
在卷可考。又被繼承人之子女周秀芳、周秀梅周秀貞、周
煌哲傅聖婷、孫子女謝存翔、謝鎡媛、黃郁庭、盧柚彤、
周成育、江昕諭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,並
分別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39號、第572號准予備查在
案,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外孫子女林詩珆、林
鼎勛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,是屬次順序之繼承人即
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。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
權利可言,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,自有未合,應
予駁回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第132條第3項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
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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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