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405號
聲 請 人 蔡聖豐
相 對 人 VIADO GEFFREY MORTA (傑弗瑞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
17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,本院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本票裁定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「居留證號碼:Z000000000號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居留證號碼:Z000000000號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聲請人聲請 更正之,揆諸前揭規定,為有理由,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