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94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莊錦蓮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2,145元,及自99年12
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,暨
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。(二)債務人莊錦蓮前於民國93年06月09日,依據與聲請人
簽訂之申請書,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(以下同)100,000元
整,借款利息於每月29日結算一次;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
繳款,即喪失期限利益,並自99年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
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
年利率15%計算利息,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,依
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。為此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准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釋
明文件:1、 合併函影本乙份、申請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料
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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