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5874號
MLDV,113,司促,5874,2024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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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874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朱祈明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9,710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朱祈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8月23日止累計9,710元正未給
付,其中8,249元為消費款;961元為循環利息;500元為依
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
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
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
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587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49元 朱祈明 自民國113年08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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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