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投資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6年度,1462號
TCDV,106,補,1462,201708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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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62號
原   告 鐘小雯
上列原告與被告雷隆程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693,340 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,8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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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