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
債 權 人 苗栗縣通苑區漁會
法定代理人 曾世宏
代 理 人 古佳惠
債 務 人 葉婉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9,766元,及按下
列方式計付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:
㈠其中201,376元,及自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百分之3.6399計息,逾
期利息部分按百分之0.36399計收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
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百分之3.9708計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
百分之0.39708計收違約金。
㈡其中18,390元,及自113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
6個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按百分之3.6399計息,逾期
利息部分按百分之0.36399計收違約金,逾期超過6個月者
,逾期本金部分按百分之3.9708計息,逾期利息部分按百
分之0.39708計收違約金。㈢㈢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
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
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
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
本院民事庭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