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5099號
MLDV,113,司促,5099,2024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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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099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江正雄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9,953元,及其中46,5
02元自民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3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7月23日止,帳款尚
餘49,953元,及其中本金46,502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
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感德便!三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
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
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
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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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