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5077號
MLDV,113,司促,5077,2024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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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077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


債 務 人 張珈軍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54,190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張珈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至民國113年07月07日止累計54,190元正未給付,其中49,64
2元為消費款;3,291元為循環利息;1,257元為依約定條款
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
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
便。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7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42元 張珈軍 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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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