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3年度,72號
MLDV,113,勞補,72,202408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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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72號
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
訴訟代理人 蔡昊哲律師
被 告 蘇肇洲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
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
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;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
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
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、第2項、勞動事
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
臺幣(下同)1,386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
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,424,2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157
元。
二、被告蘇肇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張智揚
附表:
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(新臺幣) 起始日 終止日(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) 給付基數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年息(%) 給付金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本金 1,386,000元 1,386,000元 2 利息 1,386,000元 113年1月10日 113年7月29日 (202/366) 5% 38,248元 合計 1,424,248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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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