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贈與契約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23號
MLDV,112,訴,23,20240814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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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23號
原 告 張珠

訴訟代理人 柯鴻毅律師
被 告 張志輝

張素

張英


張志達(即張志正之承受訴訟人)


張志豪(即張志正之承受訴訟人)

張澄洲

易張雪

張美

張銘倢(即張原坤之承受訴訟人)


張志鵬(即張原坤之承受訴訟人)


張志斌(即張原坤之承受訴訟人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。又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



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 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又訴之變更或追加, 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, 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 2項、77條之11、77條之2、第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 1至26所示之土地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,於本院尚未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前,原告於111年8月9日變更及縮減聲明, 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土地辦理土地移轉登 記予原告,經本院於111年10月7日以111年度補字第604號裁 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41萬5,273元,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 ,058元。嗣於本院審理中,原告於112年7月7日、112年12月 29日變更及縮減、追加聲明,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、4 至16、18、20至29所示之土地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。本 件縮減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146萬0 ,7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,553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 1萬5,058元,原告尚須補繳495元。
三、綜上所述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補正主文所示之事項, 逾期不補,即駁回原告此部分訴訟,特此裁定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4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文件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4  日 書記官 周煒婷
附表:
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(苗栗縣造橋鄉淡文湖段) 面積 (㎡) 公告土地現值(元/㎡) 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價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撤回、追加情形 1 280地號土地 1,564 1,300元 1/128 1萬5,884元   2 280-1地號土地 13 1,300元 1/128 132元 撤回 3 281地號土地 438 1,300元 1/128 4,448元 撤回 4 285地號土地 3,521 3,600元 1/128 9萬9,028元   5 844-1地號土地 68 1,300元 1/128 691元   6 837地號土地 11,097 630元 1/128 5萬4,618元   7 837-1地號土地 1,595 3,600元 1/128 4萬4,859元   8 844-3地號土地 159 3,600元 1/128 4,472元   9 844地號土地 261 3,600元 1/128 7,341元   10 1493地號土地 3,019 1,500元 1/8 56萬6,063元   11 1494地號土地 3,000 1,500元 1/8 56萬2,500元   12 916地號土地 29 910元 1/128 206元   13 844-2地號土地 917 1,300元 1/128 9,313元   14 845地號土地 599 1,300元 1/128 6,084元   15 845-2地號土地 54 1,300元 1/128 548元   16 845-1地號土地 129 1,300元 1/128 1,310元   17 278-6地號土地 67.95 1,300元 1/128 690元 撤回 18 278-5地號土地 615 1,300元 1/128 6,246元   19 278-4地號土地 545.62 1,300元 1/128 5,541元 撤回 20 278-2地號土地 10 1,300元 1/128 102元   21 278地號土地 1,881 1,300元 1/128 1萬9,104元   22 284地號土地 1,956 1,300元 1/512 4,966元   23 284-4地號土地 255 1,300元 1/512 647元   24 284-5地號土地 42 1,300元 1/512 107元   25 284-3地號土地 147 1,300元 1/512 373元   26 284-6地號土地 147 1,300元 1/512 373元 追加 27 280-3地號土地 79 1,300元 1/128 802元 追加 28 281-7地號土地 322 1,300元 1/8 5萬2,325元 追加 29 281-18地號土地 17.25 1,300元 1/8 2,803元 追加 撤回、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 146萬0,765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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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