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2年度,1908號
MLDV,112,補,1908,20240813,2

1/1頁
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1908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


訴訟代理人 陳吉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正宏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此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本院前依職權調取之被繼承人徐運財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,
查得尚有繼承人未追加為被告,並於113年4月17日裁定命原
告具狀追加被繼承人徐運財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惟原告於
113年5月16日具狀追加後,尚有繼承人未追加為被告,原告
應追加其餘繼承人為被告。
二、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,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
正本、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、繼承系統表,及其全體繼承人
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,下同);暨具狀追
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。
三、本件被告徐金貴於起訴前死亡,惟原告追加其為被告,是否
撤回其訴?若是則具狀撤回之。
四、原告於113年5月16日之更正後起訴狀載明訴外人徐正源之配
偶及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體業已拋棄繼承,惟依原告所提供
之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,訴外人
徐正源之長男徐松柏未拋棄繼承。請提出訴外人徐正源之全
戶戶籍謄本手抄本,並查明其繼承人為何人,若查得其繼承
人有被告以外之人,應具狀追加其為被告。
五、更正被代位人徐正宏及其他被告各人之應繼分比例。
六、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周煒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