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2年度,48號
MLDV,112,簡上,48,2024080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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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48號
聲 請 人 許瑞美

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陳櫻桃與被上訴人陳銘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
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參加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
0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參加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000元,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就上訴人陳櫻桃與被上訴人陳銘聰間請求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參加訴訟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
元。茲依首揭規定,限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6 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
法 官 陳秋錦
法 官 李昆儒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6   日

書記官 金秋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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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