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界址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2年度,35號
MLDV,112,簡上,35,20240826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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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
上 訴 人 温承國
訴訟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
林禹維律師
複代理人 洪國勛律師
被上訴人 王寶成

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
王炳人律師
周銘皇律師
被上訴人 彭粉嬌
訴訟代理人 林瑞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,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之
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「111年度苗簡字第215號判決所附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1年8月10日鑑定圖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111年度苗簡字第215號判決所附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3年8月21日鑑定圖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之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、理由欄關於111年度苗簡字第215 號判決所附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111年8月10日鑑定圖之記載 ,係附圖誤載之顯然錯誤,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
          法 官 李昆儒
         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林岢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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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