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緝字,113年度,7號
MLDM,113,附民緝,7,202408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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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3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
原 告 吳澍
被 告 黃翌瑋


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緝字第7 號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30分,在本
第五法庭和解成立。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人員:
法 官 郭世顏
書記官 呂 彧
通 譯 蕭德芳
到庭和解關係人:
原 告 吳澍宣 到
被 告 黃翌瑋
和解成立內容:
一、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 萬元。給付方式如下:
㈠於113年8月22日當庭給付1萬元。
㈡餘款4 萬元部分自113 年9 月起,於每月15日前給付5000
元並匯入原告所指定之金融帳戶(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竹
分行,戶名:吳澍宣,帳號:000000000000),至全部清
償完畢為止。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。
二、原告願對被告拋棄因本院113 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案件所
生之其餘全部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,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任
何民事之主張。
上列筆錄經當庭向關係人朗讀/交其閱覽無異議後始簽名。
原 告 吳澍
被 告 黃翌瑋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三庭
書記官 呂 彧
法 官 郭世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呂 彧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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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