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賠償損害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283號
MLDM,113,附民,283,2024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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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283號
原 告 戴婉娟
被 告 徐天祥
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
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,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,不得提起;法
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事
訴訟法第488條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惟被告現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,有
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為憑,
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,尚無刑事訴
訟程序存在法院,依前開說明,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另本件僅為程序判決,
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,仍得於刑事案件繫屬後依法再行
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
途徑起訴請求賠償,不因本件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
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雅菡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家赫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本判決如不服,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,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書記官 林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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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