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34號
MLDM,113,附民,134,202408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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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附民字第134號
原 告 陳金鳳
被 告 陳語潔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0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
法 官 陳雅菡
法 官 魏正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巫 穎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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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