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字第623號
聲 請 人 代號BH000-A113042B號(真實姓名、年籍等資料均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謝鈞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
(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2號),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,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2號審判中案件資訊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代號BH000-A113042B號女子(真實 姓名、年籍詳卷)為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2號案件被害人 即代號BH000-A113042號女子(真實姓名、年籍詳卷)之母 ,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(下稱本平台), 獲知該案審判中案件資訊等語。
二、強盜罪、擄人勒贖罪、人身侵害犯罪、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 被害人或其家屬,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服務;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 第7點之案件資訊;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 案件資訊;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,包 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、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、通緝及撤銷 通緝、宣判期日及結果、移審、移送執行等資訊,法院辦理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 前段、第3點及第7點分別定有明文。該注意事項第2點所稱 之「人身侵害犯罪」及「性侵害犯罪」,同犯罪被害人權益 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1目之人身侵害犯罪行為及第2目之性侵 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;所稱之「家屬」,指犯罪被害人權益 保障法第3條第3款所列之人(立法理由意旨參照)。又犯罪 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款第2目、第3款規定:性侵害犯 罪行為: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6條之1、……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……之罪者;家屬:指前款犯罪被害 人之配偶、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之人。
三、經查,被告謝鈞凱因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之對被害 人為照相犯強制性交罪嫌,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等 罪嫌,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,由本院以本 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2號案件審理中,屬上開注意事項第2點 第1項前段所稱之「性侵害犯罪」案件。又聲請人為該案被
害人之母即一親等親屬,有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稽,屬上開 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、第3點所稱之「家屬」。是聲請 人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該案審判中案 件資訊,核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卉聆
法 官 陳雅菡
法 官 魏正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巫 穎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