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60號
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義郎(冒名林振明)
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林義郎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 被告等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巫 穎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