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竊盜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532號
MLDM,113,易,532,202408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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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532號
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卓芳霖




鄭清元


上一人之
選任辯護人 余嘉勳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等因加重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下

主 文
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宣判。 理 由
一、按期日,除有特別規定外,非有重大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,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訟關係人,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32號案件,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0分宣判,但因該日為國定假日,經本院審酌本案 證據已調查完畢,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,茲為免再開辯 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,本院認有必要依刑 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,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,並通知訴訟關係人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8 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雪蘭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8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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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