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73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仁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被告謝仁傑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,業與告訴人簡○熒達成和解,告訴人並表明願撤回告訴,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,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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