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373號
MLDM,113,易,373,202408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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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373號
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謝仁傑


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被告謝仁傑於本案言
詞辯論終結後,業與告訴人簡○熒達成和解,告訴人並表明願撤
回告訴,則為保障被告之權益,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
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鄭雅雁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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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