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等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145號
MLDM,113,易,145,2024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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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145號
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宗融

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
(本案當事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聲請傳喚證人即告訴人蔣霈君
庭作證,然為善盡澄清義務,本院認有依職權調查證人即告訴人
之必要),應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惠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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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