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97號
MLDM,113,單禁沒,97,2024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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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
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詹家誠

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3年度戒毒偵
字第16號)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72號
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詹家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,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均屬違禁物,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等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
二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、 勒戒及強制戒治處分完畢釋放後,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業 據本院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屬實。
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經鑑驗含海洛因成分,此有衛生福利 補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佐(見毒偵字第4313號卷第1 01頁),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第一級 毒品,屬違禁物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,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 收。又用以包覆扣案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個,其上所殘 留之毒品,難以析離,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,應視同毒品 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。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,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
㈢綜上,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,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7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鄭雅雁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7  日【附表】         
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重量 1 海洛因1包(含包裝袋1個) 毛重0.99公克 2 海洛因1包(含包裝袋1個) 毛重0.21公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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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