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重竊盜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原易字,113年度,10號
MLDM,113,原易,10,202408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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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原易字第10號
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彭翔駿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彭翔駿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,而 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吳秉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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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