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12年度,92號
MLDM,112,交附民,92,2024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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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
原 告 簡梨蓉
簡明成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
被 告 蔡文隆
陳玫君

楊泳豪之全體繼承人
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(112年度交訴字第67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︰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被告蔡文隆被訴過失致死案件,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 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。茲因原告等已對被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被告陳玫君楊泳豪之全體繼承人、統 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被告,原告等指稱其等為 須依民法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行為人),並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,爰依首揭規定,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6 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
          法 官 朱俊瑋
          法 官 許文棋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彥宏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6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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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