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補更一字,113年度,2號
HLDV,113,補更一,2,2024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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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更一字第2號
原 告 林序
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吳俊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對於民國113年3月13日
本院113年度補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減縮訴之聲明,經臺灣
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重抗字第1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66,078元【計算式:219.53平方公尺
(抗告人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面積)×12,600元(系爭土地起訴時
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)=2,766,078元】,而將原裁定廢棄發回,
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更為裁定原告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8,42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胡旭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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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