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57號
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
送達代收人 林整宏
被 告 林昆弘即林豐裕之繼承人
林青宜即林豐裕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680,570元(依民事訴訟
法第77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反面意旨,包含起訴前之利息,計算式
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631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未
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
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胡旭玫
附表:(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,日期紀元均為民國)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 本金 (A) 起始日 (年/月/日) 給付基數 (以分數表示,單位為年) (B) 週年 利率 (C) 給付金額 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 (D=A×B×C) 終止日 (年/月/日) 1 利息 1,800,000元 110/7/01 (3+21/365) 16% 880,570元 113/7/21 總計:1,800,000元+880,570元=2,680,5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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