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54號
HLDV,113,司拍,54,202408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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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54號
聲 請 人 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石順
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林若璇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
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有 當事人能力。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。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、同法第249條第 1 項第3 款均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 第11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具狀聲請准予拍賣相對人 林若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惟被繼承人林若璇業於11 3年3月26日死亡,且其繼承人林玟琦申梅蘭均已拋棄繼承 ,此有聲請人所提被繼承人林若璇之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 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院胤家事113 年度司繼字第341號拋棄繼承事件公告在卷可參。此外,聲 請人復未提出已選任被繼承人林若璇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。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時,相對人林若璇業已 死亡,其人格業已消滅而無權利能力,不得為權利、義務之 主體,自屬當事人不適格且無從補正。綜上,本件於確認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前,相對人未能確定,致本件拍賣抵押 物事件之程序要件有欠缺,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 應予駁回。至於聲請人於本件駁回後,如仍有聲明權利之必 要,應先行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林若璇之遺產管理人,待於 選任確定後再檢附相關文件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,附此敘明 。  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30 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




附表(土地): 113年度司拍字第54號 編號   土    地     坐    落 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  面    積 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小 段 地 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花蓮市 國光段 0000-0000 空白 空白 1,183.00 10000分之214 林若璇(10000分之214)
附表(建物)︰ 113年度司拍字第54號   編號   建 號           建物門牌        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-000 國興五街63號三樓之六 國光段0000-0000地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7層 三層87.19 87.19 陽台 花台 14.20 8.05 平方公尺 1分之1 林若璇(1分之1) 共有部分: 花蓮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000○號 面積:1,881.4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:100000分之14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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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