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7232號
HLDV,113,司執,17232,202408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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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7232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號2樓  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傅珮瑋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6樓  
債 務 人 陳沈俊暘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5樓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。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存款資料 ,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,其所在地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 所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,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。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2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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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