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
債 權 人 謝詠祥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勁潔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,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,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6月24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「一、相對人勁潔有限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(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二 、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(所附影本均模糊不清無法識別內 容)。」,該通知書已於113年7月3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及未釋明得請 求給付之依據。然本件本件退票理由單影本模糊,無法辨別 內容且未補正,無從確認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為適格之當事 人,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,亦未 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雅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書記官 吳純敏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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